一文读懂“背对背信用证”
当中间商用实际用户向其开具出的信用证作为保证,向银行申请新的信用证时,这个新的信用证就被称作是背对背信用证。而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则是实际供应商。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在开立时,与其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和申请人的意愿无关。
2、背对背信用证与其原始信用证可以并存,且相互独立。
3、背对背信用证是由背对背开证行对其受益人进行付款担保。
4、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需在开立该证之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共同点
1、二者都是用于货物交易时存在中间商的情况下。
2、二者都是以进口商开具给中间商的原始信用证得来的。
3、二者的开具目的都是在三个交易商之间完成二次连续交易的付款结算。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差异
1、业务流程之间的差异
⑴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为中间商与实际供货方。中间商可以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提出授权转让的要求,为实际供货方开具新的信用证。而该新证的付款责任依旧由原开证行来承担。
⑵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以原始信用证为保证,让新的开证行开具的新的信用证。因此,原始开证行并不承担该背对背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形式的差异
⑴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信用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都只有一个,不管是第一受益人还是第二受益人都由该开证行负责。
⑵背对背信用证涉及的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是两个。新的信用证与原始信用证是相互独立的,且两个开证行分别对其信用证下的受益人负责。
⑶可转让信用证在进行转让时,只能对其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少数内容进行更改。
⑷背对背信用证的内容,不受其原始信用证的限制,二者的金额、装运期、申请人、受益人等都可不同。
3、性质上的差异
⑴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都是由同一个开证人来负责的,所以交单付款仅发生一次。
⑵而背对背信用证则不同,其交单付款有两次,且其受益人与原始信用证的受益人所得到的保障也是不同的。
⑶可转让信用证涉及到的转让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小一些。
⑷开具背对背信用证新证的银行,承担的风险就会比较大,因为若是出现中间商违约的情况,其也难以向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索要补偿。
⑸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对于实际供货方来说,会比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得到的保障性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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