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海关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其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使用。
海关职能
1、监督和管理出入境的货物、运送货物出入境的交通工具、游客出入境时所携带的行李以及被快件寄送出入境的各类物品。
2、对关税以及其他税费进行征收。这里的其他税费包含有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税费,但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海关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费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的海关部门有征收石油税,而另一些国家的海关部门却没有,而是会征收进口商罚金等。也就是说每个国家所征收的其他税费都不尽相同,具体要看各国的规定。
3、对走私行为进行稽查。比如稽查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逃开监管,漏缴甚至不缴关税的行为,或者是稽查偷运被限制甚至是禁止运输出入境的货品,尤其是毒品的行为。
4、编制海关统计(这一职能是针对中国而言的)。即针对在中国国境出入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以及分析的行为,以此来使得外贸的当前运行态势能够被更加科学与明确地表现出来。
海关可行使的权利
1、检查权。在有关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海关部门可以在监管区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其还能够在距离近的沿海沿边的规定区域内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的是具有走私嫌疑的人、交通工具、存放可疑物品的场所等。
2、查阅、复制权。其是指海关部门有权查看甚至是复制出入境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件,以及与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等有关的合同、记录、发票等文件资料。
3、查问权。即海关部门有权利对与海关法或者是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不遵守的嫌疑人进行查问。
4、查验权。海关部门所查验的是要出入境的物品,包括用于外贸交易的货物,人们的行李以及快件内的物品等。
5、稽查权。即海关部门对企业的外贸活动和用于外贸交易的商品账务、单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稽查。
6、扣留权。海关部门有权扣留不遵守海关法的交通工具、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单据、文件等。而且海关部门也有权利对涉嫌走私的人员进行扣留,正常情况下其对人员的扣留不会超出24小时,但在非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将扣留时间拉长到48小时的。
7、连续追稽权。海关部门可以对无视其监管而出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进行追稽。
8、行政处罚权。海关部门有权对违法,却还没有达到走私罪标准的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且其也可以没收走私物品以及走私所得等。
9、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即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有履行其职责而佩带武器的需求,是可以佩带以及使用武器的。
10、强制执行权。即海关部门有权利让不依法履行其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如强制扣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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